江西警察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處理辦法新聞來源: 發(fā)布日期:2015-09-25 15:14:30 瀏覽次數(shù):次江西警察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廣大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加強提案的處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和《江西警察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行使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促進學院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和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內容,是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學院各部門應尊重代表的權利,認真辦理代表的提案。
第二章 代表提案的征集、受理 第四條 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工作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教代會集中征集提案期間,代表提案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匯總交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教代會閉會期間,代表提案由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直接接收。 集中征集提案一般在每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開始進行。集中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員會應就此發(fā)出通知進行具體部署,講清大會議題、提案目的、意義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項。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提案必須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切合學院實際,能客觀地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愿。 (一)凡屬學院職權范圍內能夠處理的下述內容,可列為提案: 1.有關學院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的建議和方案; 2.有關學院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改革和發(fā)展方面的建議和方案; 3.有關學院工作作風和思想作風建設方面的建議和方案; 4.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其它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建議和方案。 (二)以下方面的內容不列為提案: 1.不屬于本院職權范圍的問題; 2.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問題; 3.純屬黨、團事務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內部的問題; 4.屬于職能部門、基層單位職權范圍能解決的問題; 5.純屬個人的具體問題; 6.其他依法不宜列為提案的問題。 第六條 代表對學院各方面工作的提案,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案由明確,內容具體。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要求提出,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提案用紙書寫或打印,由提案人親筆簽名,或采用電子提案系統(tǒng)提出。除提案人外,每份提案至少需兩名代表附議。 第七條 提案由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統(tǒng)一審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屬于本院和教代會的職權范圍,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是否符合提案條件和技術規(guī)范。 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說明情況,交換意見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內容后重新提出。 第八條 對審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對符合黨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關系學院改革與發(fā)展、學院管理和教職工重大切身利益,學院有條件辦理,又確實需要辦理的提案,應當給予立案;對提出的問題正確,但一時沒有條件解決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釋,暫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參考價值的提案,可作為“意見和建議”,轉送有關部門并由部門直接答復提案人。 對已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提出擬辦意見,向學院分管教代會工作的領導請示,關系學院改革與發(fā)展、學院管理和教職工重大切身利益的立案提案,通過相關會議研究后,向承辦單位交辦提案。需要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依照工作程序確定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 第九條 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提案后,認為所交辦的提案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宜由本單位承辦的,應當在接到提案之日起5個日歷日內向交辦領導書面說明理由,經(jīng)交辦領導同意后退回學院提案工作委員會,不得延誤和自行轉辦。
第三章 代表提案的承辦 第十條 實行提案承辦單位“一把手”負責制。承辦單位應確定具體的承辦人員,并建立提案辦理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在辦理代表提案時,有條件解決的,應當集中力量盡快解決;因條件所限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解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應當如實向代表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主(協(xié))辦單位在辦理代表提案時,應當及時與代表聯(lián)系,征求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第十三條 提案由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共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xié)辦單位聯(lián)系,協(xié)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主辦單位,必要時可向主辦單位出具協(xié)辦意見函,由主辦單位書面答復代表。 第十四條 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匯報提案處理情況,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同意后,予以答復提案人;涉及多個部門的提案,報請主辦單位業(yè)務分管院領導召集會議協(xié)調解決;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群眾關注的敏感問題,應向院主要領導匯報后,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 對交辦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提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完畢,并將辦理結果書面答復代表。情況復雜的,經(jīng)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同意,可延長至6個月內辦理完畢,并書面答復代表。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按照統(tǒng)一格式的答復函由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發(fā)后答復提案人。對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可答復第一提案人。承辦單位對代表提案的辦理答復函,應當同時抄送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 提案工作全部辦理結束后,所有提案由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立卷歸檔。
第四章 代表提案辦理的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教代會對代表提案的辦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由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 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對代表提案的辦理工作應當定期督促、檢查,及時了解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并向學院有關領導和組織報告與通報。 第十九條 代表對所提提案的辦理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交有關單位或者學院分管教代會工作的領導再作研究處理,并在1個月內再次書面答復代表。 第二十條 學院教代會可組織代表對代表提案的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考評。對辦理代表提案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推諉責任、拖延應付、不認真辦理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學院教代會提案工作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內向本屆教代會報告本屆教代會代表提案工作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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