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學院信息公開管理規(guī)定新聞來源:本站 發(fā)布日期:2024-04-25 16:24:23 瀏覽次數(shù):次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校教職員工、在校學生和其他主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校務公開和依法治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教育部《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江西警察學院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對外交流以及服務社會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學校的信息公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原則,不可危及國家、社會和學校的安全穩(wěn)定;遵循及時、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yōu)質服務。 第四條 學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副書記、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和分管宣傳的政治部主任擔任,校領導及學校中層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五條 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校辦公室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學校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處理相關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協(xié)調受理申請公開相關事宜; (三)組織編制學校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報; (四)協(xié)調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推進、監(jiān)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六)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由各職能部門及其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各單位信息公開責任人;信息公開責任單位須確定具體責任人員并報信息公開辦公室。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六條 學校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校直各單位應在產(chǎn)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七條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四)其他應向校內主動公開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性質、辦學宗旨、辦學層次、辦學規(guī)模、機構設置、學校領導等基本情況; (二)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 (三)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四)學校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項目、依據(jù)和標準; (五)學生招錄、畢業(yè)、就業(yè)以及學??蒲谐晒?、獲獎情況等統(tǒng)計信息; (六)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學科與專業(yè)設置,重點學科建設等情況; (八)學生獎學金、助學金、學費減免、助學貸款與勤工儉學的申請與管理規(guī)定等; (九)財務與資產(chǎn)管理制度,學校經(jīng)費來源、年度經(jīng)費預算決算方案,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chǎn)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儀器設備、圖書、藥品等物資設備采購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標; (十)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處置情況,涉及學校的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 (十一)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 (十二)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除本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的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外,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還可以根據(jù)自身工作、科研、學習等特殊需要,向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申請獲取相關信息。由學校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jù)具體情況審核是否公開,對于無法確定是否應予以公開的,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九條 學校不予公開的信息: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yè)秘密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學校規(guī)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 學校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 對屬于學校主動公開范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自該信息制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保密審查;對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學校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完成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學校通過門戶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報刊、廣播或者電視等媒體以及文件、年鑒、會議紀要等方式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jù)需要,在校內固定場所設置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公開學校信息。 第十四條 學校重大事項的信息公開,經(jīng)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決定后,可通過會議、公告等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五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編制、公布學校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六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學校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學校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學校有權將相關證明文件復印留存。 第十七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學校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須經(jīng)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學校授權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且已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學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尚未公開的原因并及時提供其所需的學校信息; (三)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學校信息,本規(guī)定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四)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出區(qū)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九)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復。 第十九條 學校認定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經(jīng)學校認定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學校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四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二十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學校日常工作,校直各單位在制定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工作考核時應包括信息公開工作內容。 第二十一條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審計督辦處負責對學校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公布學校上年度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校主動公開學校信息的情況; (二)學校依申請公開學校信息和不予公開學校信息的情況; (三)學校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學校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不依法履行學校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或紀委監(jiān)督檢查室舉報,也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舉報。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辦公室、紀委監(jiān)督檢查室、審計督辦處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給予處分;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學校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江西警察學院信息公開管理規(guī)定》(贛警院字[2014]11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