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學院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新聞來源:本站 發(fā)布日期:2024-02-22 15:52:18 瀏覽次數(shù):次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學院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37號)和《江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贛社規(guī)字[2022]2號 )》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修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是用于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fā)展、人才培養(yǎng)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教育教學研究中心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財務和資產管理處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計督辦處加強對項目經費的審計監(jiān)督;各院系配合做好本單位項目經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guī)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根據(jù)預算管理方式不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預算制和包干制,由上級部門批復確定。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助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助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的預算、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教育教學研究中心、財務處共同管理。 第六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fā)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業(yè)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復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shù)據(jù)、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shù)厣缈蒲芯繌臉I(yè)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jù)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jù)實編制。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xiàn)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fā)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xiàn)有設備進行升級。 第七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fā)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jù)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直接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程序完成預算編制。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九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學院和合作研究單位協(xié)商確定。 第十條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20%。 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jù)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一)結項等級為“優(yōu)秀”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 (二)結項等級為“良好”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30%。 (三)結項等級為“合格”,或以“免于鑒定”方式結項未分等級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jù)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第十一條 間接費用由學院統(tǒng)籌管理使用,根據(jù)科研人員實際編制性質以及其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結合項目研究進度和完成質量,在核定的間接費用范圍內安排績效支出,績效發(fā)放在不違反學院相關規(guī)定下參照執(zhí)行。項目結項后,項目負責人根據(jù)項目績效考核情況提出發(fā)放申請,按程序報人事處等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后稅前發(fā)放。 學院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資助資金小于20萬元的項目,學院給予1:1配套經費資助;資助資金超過20萬元的項目,學院給予20萬元配套經費資助,配套經費以直接經費形式開支。 第十二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需要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相關管理部門省社科規(guī)劃辦審核同意后,報全國社科規(guī)劃辦審批。 (一)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學院教育教學研究中心及財務處審批。 (一)設備費預算、外撥資金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jù)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 (二)業(yè)務費、勞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jù)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并報相關部門審批。 (三)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負責人與學院教育教學研究中心和財務處協(xié)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依據(jù)項目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后,間接費用由項目負責人商學院教育教學研究中心和財務處,從項目經費中調劑安排。 教育教學研究中心及財務和資產管理處應當根據(jù)科研項目的實際需求及時辦理調劑手續(xù)。
第四章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包干制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包干制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guī)范、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對于學院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學院根據(jù)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五章預算執(zhí)行與決算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實行預留資金制度,預留部分資金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由國庫集中直接支付到項目依托單位。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預留資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 學院財務和資產管理處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勞務費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項目資金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經費審核和報銷按照《江西警察學院財務報銷規(guī)定》,《江西警察學院財務管理辦法》等相關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學院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fā)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 第十九條 項目研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和資產、審計等管理部門及時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 有外撥資金的,學院應當及時將資金按資助項目預算撥至合作研究單位,并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jiān)督管理。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項目研究成果首次鑒定的費用由全國社科工作辦另行支付。首次鑒定未通過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的,鑒定費用從項目預留資金中扣除。 第二十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項目通過審核驗收后,結余資金由學院統(tǒng)籌安排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xù)研究的直接支出,優(yōu)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若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審核驗收2年后結余資金仍有剩余的,學院可以統(tǒng)籌用于其他科研項目研究。 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zhí)行或被撤銷的項目,全國社科工作辦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作出退回結余資金、退回結余資金和績效支出、退回已撥資金處理。學院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全國社科工作辦。 項目主持人調離學院的,按全國社科工作辦相關規(guī)定辦理,學院配套經費全部退還學院。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學院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引導科研資源向優(yōu)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學院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guī)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guī)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jù)、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要自覺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和全國社科規(guī)劃辦的監(jiān)督檢查。學院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有義務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項目資金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服務。 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實行公開,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法律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學院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fā)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育教學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適用現(xiàn)有在研項目,《江西警察學院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贛警院字〔2018〕100號)同時廢止。 |